根据《仁化县城市管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建设项目 --设计》项目的采购文件及成交结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委托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委托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标准、行业规程。
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 :
3.1名称 : 仁化县城市管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建设项目 --设计 。
3.2内容 : HDPE管DN1200约1800米,HDPE管DN1000约3400米,HDPE管DN800约1600米,HDPE管DN500约2800米,HDPE管DN400(预留支管)约2000米,污水检查井约580座,管道抗浮措施3400米,混凝土雨水管(渠)约800米,破除/恢复道路约11000平方米,破产/恢复沥青路面约4200平方米,钢板桩支护约2000米,拟建泵站约1处。
3.3 项目规模: 项目工程费 5063万元 。
3.4项目设计工期:60个日历天,各阶段实施期限如下:
( 1)初步设计阶段:自领取设计委托书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并提交成果文件;
( 2)初步设计修编审核阶段:出具初步设计修编初审意见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修编,并提交招标人审核;
( 3)详细施工图设计阶段:自初步方案通过之日起 30个日历天内完成并提交详细施工图设计;
( 4)施工图修编:出具施工图审查初步意见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修编;
( 5)施工现场配合服务:项目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内。
第四条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业主提供的设计委托书及设计要求 | 1 | 根据设计进度需要 | |
2 | 按工程需要且甲方能提供的相关资料 | 1 | 根据设计进度需要 |
第五条 设计人应向委托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成果提交纸质版设计图纸一式 8 份,电子版图纸一份。 | 60个日历天 | |
2 | 其他按工程需要 设计人 提供的相关资料 | |
第六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6.1 依据中标通知书,本合同的设计费率为: 2.26% ,设计费(暂定) 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肆仟贰佰叁拾捌元整( ¥1144238.00元) 。最终结算价 =送审施工图预算价*2.26%投标费率(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论出现任何情况结算价均不能超中标价)。
6.2 付款方式 :
6.2.1完成初步设计并经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30%预付款 。
6.2.2提交施工图文件经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款的80%。
6.2.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款的100%。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委托人责任:
7.1.1委托人按本合同第 四 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五 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2委托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7.1.3 委托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 协调 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费用由设计人负责 。
7.1.4委托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委托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索赔。
7.2设计人责任: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委托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
7.2.3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 五 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委托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7.2. 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 作 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委托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 5 设计人应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委托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2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第 六 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天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委托人均按8.1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8.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设计人未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损失的 ,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设计费。
8.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5合同生效后, 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 其他
9.1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单位应派技术人员驻场,配合设计变更和技术指导。
9.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委托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 五 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9.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委托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 订货时 ,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9.4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9.5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甲方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9.8本合同一式 肆 份,委托人 贰 份,设计人 贰 份。
9.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9.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2 其他约定 事项: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施工图审查。分包工程费用支付方式:设计人自行处理,与委托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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